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30號聲請人 陳緞 相對人 蔡秀珍 相對人 陳寬益 相對人 陳詩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未補正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票號NO286957號本票向發票人蔡秀珍、陳寬益、陳詩貽提示之日期(聲請狀載提示日期107年1月10日係在發票日107年12月10日之前,並非合理之日期)。
二、就票號NO286955號本票向發票人蔡秀珍提示之日期(聲請狀未記載)。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