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7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 江澤木
林月雲 共同代理人 黃福雄 律師
陳政熙 律師相對人 江花 (即 江添彩 之繼承人)
江澤堂 (即江添彩之繼承人) 江唐昭美 (即江添彩之繼承人) 江文玲 (即江添彩之繼承人) 江文瑄 (即江添彩之繼承人) 江靜玉 (即江添彩之繼承人) 王柏志 (即江添彩之繼承人) 王安妮 (即江添彩之繼承人) 王派克 (即江添彩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王安妮、王派克住桃園市○○區○○○街○○巷○○弄○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安妮、王派克住桃園市○○區○○○街○○巷○○弄○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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