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理人 陳宏銘 上列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謝光輝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174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地號、建號全部,他項權利部之各項資料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等欄均應揭示)。
二、聲請人陳稱債務人之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證明文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貸款契約書第三章第三條所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須經「先定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惟未見該項通知文件)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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