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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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字第1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五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黃金富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