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訴訟代理人 曾姵綸
被 告 李景修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66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鎧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仟伍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陸
仟零捌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本金新台
幣叁萬陸仟零玖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九
十五年一月六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
費,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鎧安
法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