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0年度新簡字第9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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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新簡字第9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盧泳良
周侑增
送達代收人 高婷琇
被 告 臺園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振旺
第 三 人 王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466元,及自民國100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
幣3646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
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
人向債務人清償。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
,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
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
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119條第
1項分別訂有明文。
(二)訴外人王淑梅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民國
(下同)99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業經本院
99年司促(午)字第19505號支付命令在案。
(三)嗣原告於99年8月7日持上開支付命令,向本院民事執行處
聲請執行王淑梅任職於被告公司每月得領之薪資之三分之
一,並蒙本院執行處先後於99年9月10日、99年10月1日核
發99年司執(當)字第70011號禁止收取扣押命令、薪資
債權移轉之執行命令,命被告公司扣押王淑梅之薪資,並
將王淑梅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之三分之一移轉予原
告,被告公司於99年10月間收受上開薪資債權移轉之執行
命令後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移轉命令即應為確定
。
(四)該移轉命令既已確定,被告公司自應於收受移轉命令後將
扣押金額按月交付原告,詎不獲被告理會此事,原告亦曾
於100年1月4日寄發臺北體育場郵局(臺北81支局)存證
信函第1號予被告公司,惟被告公司仍拒絕交付扣押金額
,故請求被告公司將王淑梅自99年11月1日至100年5月31
日間任職於被告公司之薪資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又依本
院查詢王淑梅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載,王
淑梅於99年度之薪資所得合計為120000元,而自99年1月
1日至100年5月20日間勞保之投保薪資為17880元,故王淑
梅99年度之月薪應為10000元,而100年度之月薪應17880
元,則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之款項合計為36466元(10000
元×2×1/3+17880元×5×1/3=36466元)。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6466元及自100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證據:提出本院99年司促(午)字第19505號支付命令、
99年司執(當)字第70011號執行命令、被告公司
登記資料查詢表、臺北體育場郵局(臺北81支局)
存證信函、王淑梅之戶籍謄本,並聲請本院調查王
淑梅之薪資。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有本院99年司促(午)字第
19505號支付命令、99年司執(當)字第70011號執行命令、
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臺北體育場郵局(臺北81支局)
存證信函、王淑梅之戶籍謄本、王淑梅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等為證,而被告公司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參酌,
故依上開證據所示,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
簡易訴訟事件而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但本院依同法392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
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劉瑞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