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251號
原 告 鄭金進
被 告 孫盛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麗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4251號
原 告 鄭金進
被 告 孫盛松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林呈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