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261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道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永權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李永權之年籍、身分證
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19
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雖列李永權為被告,惟並未記載李永權之住所或居所,亦
未載明李永權之年籍、身分證字號,致當事人無法特定,開
庭通知亦無法送達,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
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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