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506號
原 告 陳清輝
原 告 陳登科
原 告 林怡君
原 告 孫國君
原 告 林素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律師
被 告 王秋月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
游孟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年度簡抗字第十四號排除侵害等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訴係請求被告應將台北市○○區○○
路1段102巷22號第8層頂樓平台之違建拆除,並將該平台騰
空交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然被告就本院於民國100年1
月4日所為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並加以爭
執,現由本院100年度簡抗字第14號案審理中,從而,本件
究應適用通常或簡易程序乃以本院100年度簡抗字第14號抗
告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
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類推適用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書記官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