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919號
原 告 菁華光學眼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藝
上列原告與被告銀曜飾品精品店即 林仕富 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原告除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另請求
被告應自民國103年3月24日起至同年7月24日止,按月給付原
告12萬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萬元(計算式:360000
+120000×5=96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0,46
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裁判費3,860元,本件尚應補繳6,
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所欠裁
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