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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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
原   告  莊嘉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光三越嘉義法雅客)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在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究為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或係150
  元(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
二、倘原告主張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200000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已繳1000元,尚欠1100
  元,亦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若主張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150元,則毋庸再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四、倘原告逾越上開補正期限拒不陳報及補繳裁判費,本院將逕
  行認定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訴之聲明」欄記載之1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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