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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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77號
原 告 莊嘉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雅客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光三越嘉義法雅客)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在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究為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記載)?或係150
元(訴狀「訴之聲明」欄記載)?
二、倘原告主張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200000元,則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原告已繳1000元,尚欠1100
元,亦請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若主張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150元,則毋庸再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四、倘原告逾越上開補正期限拒不陳報及補繳裁判費,本院將逕
行認定本件請求損害賠償金額為「訴之聲明」欄記載之1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