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勞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64號
原   告  張冬春
被   告 年成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林萬水
訴訟代理人  歐得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定於民國一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再開辯論
,並應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4月2日下午3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103年5月27日下午2時
45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二、次按簡易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
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
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4,725
元,嗣於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後,減縮為請求被告給付93,5
00元,致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範圍,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小額訴訟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
分小額事件。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