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監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監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字第269號聲請人翁清讚
巷7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翁 蔡欺間 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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