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志豪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所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主文及理由欄內關於莊志豪之姓名「 莊英豪 」應更正為「莊志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乙錡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