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7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七四一號
聲請人吾鑫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國照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穗鋒實業有限公司 吳政輝 簽發之以台灣企銀東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金額新台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參拾參元,第ZP0000000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穗鋒實業有限公司吳政輝簽發之以台灣企銀東桃園分行為付款人,票載日期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五日,金額新台幣壹拾捌萬零捌佰參拾參元,第ZP0000000號支票一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八五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刊登中國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五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