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重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甲○○
丙○○丁○○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吳惠郁~B3法官饒鴻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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