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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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24號聲請人 林秀妹 代理人 張俊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2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5│大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