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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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135號原告 陳勇龍
林家賦 陳雅萍 陳富美 王昇章 翁淑玲 杜政道 許文村 杜源輝 施玟成 黃玉琳 林秋麟 廖淑婷 何鳳星 謝忠祥 被告 楊光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宗 被告 林秉彬
王宗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一紙在卷足憑。是依據上開法文之規定,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麗真
法官姜悌文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書記官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