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交簡字第21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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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士交簡字第2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樓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140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甲○○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犯本罪後已坦承犯行
,並與被害人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犯罪後態度良好
,深具悔意,經此次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
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宣告緩刑2年,用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
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衍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