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0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宜臻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譽升 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人壽保險資料以強制執行,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戶籍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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