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八О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六一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甲○○係後備軍人,原住台北縣新店市○○街○○巷○○號三樓,於民國八十二年初遷出上開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台北縣團管區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前往台北縣新店市大豐國小報到之點閱召集令無法送達,因認被告涉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罪嫌。
三、查本件被告於民國八十二年初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罪,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蔡惠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雅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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