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67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670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曾怡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
7月5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附表第一項「57,025元,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
息,自10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應更正為「57,025元,
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法
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
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第1項、第43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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