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9年度重簡字第886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重簡字第886號
原   告 丙○○○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恆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貳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2月間向原告購買塞閥、
逆止閥、過濾器等配管材料,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209,2
09元,原告依約交付上開貨品後,被告竟未依約給付該貨款
,經原告屢次催討,仍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送貨單
、對帳表及存證信函各1份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於言
詞辯論期日未到庭,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
,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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