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簡字第31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上午十時
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6日
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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