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店調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吳文棋
代 理 人 賴玉梅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光 之繼承人、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俊光之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陳俊光之全體繼承人姓名、住所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向所屬法院查詢陳俊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提出相關
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