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11號聲請人 張明燁 上列聲請人張明燁因與相對人 胡淑貞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張明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票(票號:WG0000000)到期日記載有欠缺(到期日欄記載為101年12月),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請補正提示日。(提示日不得早於到期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胡淑貞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