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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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301號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BRYANCHAIRILBUN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業於民國113年8月28日離台,有內政部移民署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在卷可憑,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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