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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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1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佑銘

具保人魏菀君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876號、第40877號、第42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 魏莞君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魏菀君」。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4年6月20日所為114年度訴字第115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將具保人姓名誤寫為「魏莞君」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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