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05號
債權人台北市內湖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昌華
債務人 簡鈺城
債務人 李琬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伍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