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交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交訴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交訴字第一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因頸椎損傷併左上肢、雙下肢癱瘓、膈神經損傷併呼吸衰竭,需賴呼吸器維持,無法到庭進行審判,有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書一份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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