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三0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一年度聲沒字第七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玖點肆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驗餘淨重玖點肆壹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毛重柒公克),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毒品,為違禁物,因被告甲○○所涉犯之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疑似海洛因之白粉伍包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日調科壹字第一二00一一六0九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足憑,因扣案之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而安非他命則係該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王世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