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64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訴訟代理人 顧雯
被 告 羅銀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湯正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664號
原 告 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仁壽
訴訟代理人 顧雯
被 告 羅銀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八日下午
三時五十五分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