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47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佑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03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99,
1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