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21號
原 告 黃欣怡
被 告 楊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