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221號
原   告  黃欣怡
被   告  楊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凱翔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肆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里○○路○段○○○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