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李宥瑩
被   告  李淑芬
被   告 莊昌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淑芬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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