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李宥瑩
被 告 李淑芬
被 告 莊昌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淑芬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零叁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捌佰伍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