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王玉英
       王玉蘭
       王玉香
       王玉尾
       王德寶
代 理 人  喬國偉 律師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 王玉蓮 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
狀載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
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
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費率,按
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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