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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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三六號
原告甲○○被告丙○○
乙○○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裁判費,但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欠繳之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雖另聲請訴訟救助,但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王波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