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司調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司調字第22號

聲請人 李新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新淡李新能 間給付贈與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發函定期命其補正,惟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庭函、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準此,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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