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三0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緝字第八七號(原案號為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三0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三年,於八十三年七月六日確定在案。又於九十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三四號判處有期徒二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其係臺南縣後備司令部列管之後備軍人,原住臺南縣○○鄉○○村○鄰○○路○○○號,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遷出上開處所後,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臺南縣後備司令部所發指定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前往高雄縣鳳山市「金湯營區」報到之教育召集令(召集令符號:三軍動員部隊精誠二四0之二號;召集令編號:0686號)無法送達其本人。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㈠臺南縣後備司令部妨害兵役案件移送報告書一份、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九十二
年十一月五日井警動字第0920005948號函一份、臺南縣後備司令部列管後備軍人移送法辦年籍表一紙、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列管後備軍人行方不明遷出未報移送法辦年籍表一紙、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一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一紙、臺南縣警察局玉井分局九十三年二月五日南縣井警三字第0930002207號函一份及函附之臺南縣玉井分局玉井派出所戶口查察通報(知)單一紙暨被告前開住所地照片四幀附卷可稽。
㈡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各一份在卷可憑,並經調閱本院八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三0號及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三四號刑案全卷。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應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科刑。被告前於九十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三三四號判處有期徒二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二次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素行,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為影響國家兵役制度及後備軍人召集制度之有效運作,足生危害於國家安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金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建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無故拒絕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