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6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原告僅於訴訟
標的載明新臺幣伍萬元,惟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值
,使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本院按原告陳報之被告住址即台中縣太平市○○街○○號6
樓之1而為送達,因遷移不明而遭郵務機關退件,致無法送
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97之3號4樓房屋之96
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請)一件,以利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具狀陳報上開房屋目前是否仍由被告占有使用中?有無
提前終止租約?或因租期屆滿而不再續租?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三)陳報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