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64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查原告僅於訴訟
  標的載明新臺幣伍萬元,惟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之價值
  ,使本院無法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本院按原告陳報之被告住址即台中縣太平市○○街○○號6
  樓之1而為送達,因遷移不明而遭郵務機關退件,致無法送
  達文書。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97之3號4樓房屋之96
    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請)一件,以利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具狀陳報上開房屋目前是否仍由被告占有使用中?有無
    提前終止租約?或因租期屆滿而不再續租?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
  (三)陳報被告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一份,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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