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5082號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附記欄所示之情形尚待查清,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十八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附記:
原告所提出之之資料似為被告與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簽訂之申請書,與所準備書狀所述之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原名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不同,有關簽立契約之日期、信用卡卡
號欠款明細及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等相關資料均未載明,請提出
相符之資料以利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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