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4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51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11日下午2時7分在本
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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