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4553號
原 告 第一家庭二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會不得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5日下午3時15分
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兩造請於上開期日自行到庭,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