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2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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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25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06,58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