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32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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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斗簡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4年度偵字第40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損壞公務員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刑法第十一條、第二
十八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之不變期間內,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