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泰富 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
106年12月1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4926、174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富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陳泰富於民國107年1月15日具狀對本院於106年12月19日所為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惟其聲請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莊惠真
法官鄭淳予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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