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金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宏聲
黃爰臻賴城杰秦梅綾李信樺林素猛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本院準備程式進行中,被告等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禎庭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