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689號聲請人金大誠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 許明達 、 黃寶錦 、 凌碧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狀上漏載相對人天石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相關資料,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發票日期民國105年11月97日是否誤載?(應為105年11月7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陳報有無提示本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