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247號

原告 王明達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茂榮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應補正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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