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號原告 黃星翰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吳定宇 律師 尤柏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紹強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依原告數項聲明之合計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309,096元〈424,631+22,394(41.8月)+7,948,3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1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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